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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教学司函[2006]50号
作者:王敬政
上传时间:2006年11月30日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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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学司函[2006]50号

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编制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生的学科、专业

1.招生单位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或备案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2.招生专业目录中的学科、专业名称及代码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招收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名称代码册〉的通知》(教学司[2006]号)要求执行。对不同学科门类下相同的学科、专业,招生单位的同一院(系、所)只能使用与该学科、专业名称相对应的一个专业代码。

3.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专业的专业代码按上述代码册的规定自行编制,并在专业名称前标注“★”号。

二、关于初试科目的设置

1.各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三单元使用全国统考试题的学科、专业》(附件)要求使用第三单元统考试题。

2.根据《教育部关于2007年改革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部分学科门类初试科目的通知》(教学[2006]9号)要求,教育学、历史学、医学三个学科门类(包括三个学科门类下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专业),初试科目一律调整为三门,即:政治理论、外国语及专业基础综合,其中大部分学科专业初试的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科目设置见附件;三个学科门类中的体育学、考古学与博物馆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药学等学科专业,其专业基础综合科目,可选用统考试题,也可由招生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自行命题,提倡招生单位之间联合命题。

3.招生单位自命题的考试科目原则上按一级学科群或一级学科设置,特殊情况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省级招办备案后方可按二级学科设置,各省级招办应从严掌握。

三、关于各考试单元试题代码的编制

第一单元:101-政治理论(含法律硕士),111-单独考试政治理论,199-MBA联考综合能力。

第二单元:201-英语(含法律硕士),202-俄语(含法律硕士),203-日语(含法律硕士),299-MBA联考英语,单位自命题试题代码使用2××(第二位不能为“0”和“9”)。

第三单元: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04-数学四,306-西医综合,307-中医综合,311-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312-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313-历史学专业基础,398-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单位自命题试题代码使用7××和6××。

第四单元:498-法律硕士联考综合,单位自命题试题代码使用4××(第二位不能为“9”)、8××和9××。考试时间为三小时以上的考试科目代码使用5××,考试安排在第三天上午进行,考试时间超过六小时的考试科目在复试中进行。

四、录取阶段,招生单位须按在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学科、专业所在门类分数线执行录取政策。

五、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由各省级招办组织招生单位编制。专业目录编制软件可在网上下载,网址为:http://yz.chsi.com.cn。

六、招生单位应于8月20日前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同上)上公布本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以其他方式公布的专业目录应与其内容一致。

七、其他有关事项

1.未向社会公布的学科专业不得招生。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招生单位不得拒绝同等学力人员报考。招生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对考生提出具体业务要求。

3.未经教育部批准,招生单位一律不准自行设置异地校外教学点和考点。

4.经教育部批准更名的招生单位,一律使用新名称,更名事宜应及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招生单位所在省级招办备案。

5.招生单位在招生专业目录和招生宣传中必须按教育部有关研究生招生规定进行,涉及录取和调剂方面的政策应明确以教育部当年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附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三单元使用全国统考试题的学科、专业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〇〇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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