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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日葵APP官网入口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作者:songq0916
上传时间:2015年09月01日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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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师大校字〔2011〕49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为规范向日葵APP官网入口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二条 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博士二级学科至少有3名学校在岗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至少有1人具备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水平;硕士二级学科至少有4名学校在岗的具备指导硕士研究生水平和能力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中至少有1人是教授,有3人年龄在57岁以下。  

(五)目前承担国家、省部级的重要项目或其它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六)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能提供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必备的实验设备和图书资料,实践性强的学科要有相应的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条件和基地。  

第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方可在该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方可在该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四条 自主设置与调整可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  

二级学科目录由教育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编制。已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该目录的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  

第五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本一级学科下的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各单位应根据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适时调整学科设置;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结合本单位学科特色和人才培养所具备的条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各单位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须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建议,连同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学校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决定,并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教育部备案。增设或撤销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等材料由学校留存、归档、备查。  

第六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  

(二)各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须遵循以下程序:  

1.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内外学科的最新发展情况,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增设或更名方案,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2.聘请7人以上(含7人)外单位的同行专家(须是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导师)对增设或更名方案进行评议;  

3.各单位应在每年9月20日前,将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或更名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等材料报研究生学院,以便学校在9月30日前在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评议和质询;  

4.学校根据公示结果,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并表决通过后,做出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决定。  

(三)各单位应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单位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满足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并将撤销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四)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六位,前四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五位为“Z”,第六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五)在同一一级学科下,自主增设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七条 交叉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与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各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校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各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并将撤销建议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八条 各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  

第九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研究生学院,以便学校在12月30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并结合教育部下发的调整意见,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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